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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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周如蘋 被告 劉林丹
林麗香 林登基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000元(即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400㎡×公告現值2,8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1/5=784,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