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 游進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4、16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所犯竊盜犯行,於偵、審中均已坦承,且深感悔悟,並經本院判處罪刑,已無繼續羈押之理由,又家有行動不便之年老母親及一名就學中之女兒,均需聲請人返家協助安置與照料,為利聲請人盡子女孝道及為人父責任,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本件業經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6月、9月、4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茲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後本院於103年6月18日收受,該案件業據被告聲明上訴而於103年6月16日移審臺灣高等法院,是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是否合法,已非本院所得審酌,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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