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上訴人 吳佳盈
吳明益 訴訟代理人 吳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文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10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
佔用人位置編號坐落地號土地(臺南市鹽水區武廟段)佔用面積(平方公尺)坐落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吳佳盈A135地號土地49.8316,448元4,779,047元72,483元136地號土地2.1918,500元B135地號土地90.2716,448元135-1地號土地25.4416,702元136地號土地2.1918,500元142地號土地40.3216,264元143地號土地9.1317,041元143-1地號土地0.6915,195元D135地號土地69.5916,448元E135地號土地0.62/616,448元135-1地號土地0.11/616,702元142地號土地0.11/616,264元吳明益C142地號土地1.3316,264元42,733元1,500元143地號土地1.0617,041元143-1地號土地0.215,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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