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即具保人梁榮發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榮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梁榮發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即被告兼具保人梁榮發(下稱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
等案件,經通緝到案後,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繳納保證金,業經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第29頁、第30頁),並經本院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25號、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846號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執行中對受刑人居所送達執行傳票,經合法送達後
,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致未能執行受刑人之刑罰,且受刑人迄本院裁定時,並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4月3日雄檢欽昆107執更助51字第17928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107年3月21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070507200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至16頁、第19至35頁)。又受刑人因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於107年4月27日以107年度士檢清執己緝字第866號發布通緝後,迄今仍未緝獲,有上開通緝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第37頁),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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