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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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即被告 顏崇祐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84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且有固定之住居所,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顏崇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7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4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於107年10月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楊祐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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