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告 張峻魁 被告 陳勝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917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