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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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29號原告 潘正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書安 、 蔡佩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依原本製作。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