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 王宇量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被告 張景棋 訴訟代理人 蕭秀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