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勝記 代理人(法扶律師) 王慧凱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甄薇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總清償比例「0.7%」之記載,應更正為「7.2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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