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6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美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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