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相對人捷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美雲 相對人RICHGROUNDCO.,LTD.(BELIZE)(瑞富有限公
司- 貝里斯國 )兼法定代理LIU,CHIN.人相對人LUNARTEC.法定代理人 嘪平貴 相對人 楊清群
鍾文祥 陳弘明 謝豐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7樓」、「法定代理人 曾俊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祝文定」。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日盛商業銀行 士林方行 」(第貳頁第貳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日盛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