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57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文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莊文良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於羈押中無法與告訴人進行和解,需於交保後親自聯絡親友借錢處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短短1個月內為本案二次放火燒燬他人車輛之犯行,其中一次於放火後見火勢未延燒,更返回打開該車車門意圖使火勢接續延燒,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5號案卷之卷內事證可佐,顯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亦仍有羈押之必要,至聲請意旨雖稱需停止羈押以便被告與告訴人和解等語,惟核此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且嗣被告業經由其兄 莊文鎮 與二名告訴人均達成和解,有和解書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5號卷第38、39頁),不得作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本件聲請不能准許,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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