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上訴人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茂林 、 呂朝章 、 許志龍 、 林慈雁 、王屏夏、 葉芳秀 、 陳進德 、 舒瑞金 、 連正義 、 吳燁山 、 曾勇夫 、陳聰明、 郭文東 、 廖政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46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