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上訴人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茂林呂朝章許志龍林慈雁 、王屏夏、 葉芳秀陳進德舒瑞金連正義吳燁山曾勇夫 、陳聰明、 郭文東廖政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46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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