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27號原告臺南市下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馮朝興 被告 陳凃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7,3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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