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附民原告 王素梅 附民被告 李育箴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6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陳本良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