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浚洧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浚鎰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柳營 簡易庭103年5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2年度營第字第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念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