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穆玟橋穆彥伶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裁定駁回在案,惟抗告人收受該裁定後,已遵期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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