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6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向原告領用信用卡並積欠款項,嗣被告於民國95年7
月1日申請協商,與各參與協商的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
協議,依協議內容,約定原告部分的清償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6599元,每月清償金額為472元,如未依協議書
清償,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原契約約
定辦理。
2詎被告於97年3月間毀諾,未依協議內容還款,至97年1月
10日止,被告積欠款項為47631元。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惟據其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陳述略
以:被告積欠債務人之47631元,已全部交付債務人收訖等
語。
四、原告主張被告尚欠47631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協議書、放款帳戶基本資料、帳單明細、無擔保債務還款
計畫表、申請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表、信用卡消費明細帳
單等為證,被告雖具狀表示已全數清償,然為原告否認,被
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
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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