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235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交簡字第2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緝字第1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充如下:(一)查被
告駕駛重型機車,欲左轉時驟然左偏行駛,為肇事原因,有
台灣省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可籍。
(二)被告於警方人員前往肇事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籍,被告所為,合於自首之要件,依
法應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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