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專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7號聲請人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 相對人育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人才派遣契約所生之爭執,業已於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人才派遣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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