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4843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 陳彩珠 )
被 上訴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2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97年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