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花簡字第51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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