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6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東小字第6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花蓮縣花蓮市民享里林園22號,有戶籍謄
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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