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宣伶 代理人 余嘉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編號應補正事項1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1年5至7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3聲請人之110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4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5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9年6月起,並補登至最新)。6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趙○勛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9年7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7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機車(662-NKW)現值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8請陳報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