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106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伍義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與本票不符)。
二、請釋明伍義德與乙○○之同一性證明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