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8號
原 告 碧海藍天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奧林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豐茗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2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