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8號
原   告 碧海藍天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奧林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豐茗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2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