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潘瑜瑋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能機械有限公司、邱
俐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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