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上訴人 王健益
張許言妹 王健純 陳立榮 梁明順 徐秀珍 林英妹 黃秀妹 陳青松 王健智 陳霈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少騏 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等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等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下:
㈠上訴人王健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4,04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
㈡上訴人張許言妹部分:訴訟標的價額1,3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
㈢上訴人王健純部分:訴訟標的價額4,66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49元。
㈣上訴人陳立榮部分:訴訟標的價額1,23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
㈤上訴人梁明順部分:訴訟標的價額1,23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
㈥上訴人徐秀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2,46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
㈦上訴人林英妹部分:訴訟標的價額1,09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
㈧上訴人黃秀妹部分:訴訟標的價額1,78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
㈨上訴人陳青松部分:訴訟標的價額96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
㈩上訴人王健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61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
上訴人陳霈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20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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