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周明慧
曾敏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張薰文 (原名 張玉玲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02月1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周明慧、曾敏瑄係被繼承人張薰文(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1年02月16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支付命令影本一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