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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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
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水管貳條,應予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扣押物應更正為水管二條外,餘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圖便利而竊水,其惡行非重,且與自來水公司業已達成和解
賠償其損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
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