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小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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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八五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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