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
偵緝字第三五五號),暨移送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施用毒品器具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坦承不諱部分外,另補充記載被告前
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八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基於概括施用之犯意
,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二十時三十分前四十八小時內某時,於不詳地點,
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日下午五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
○○○號住宅前,經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查獲,併採尿送驗發現上情(九十年
度毒偵字第三四號部分)。再被告雖辯稱: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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