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秀美因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28,311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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