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12號原告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意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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