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193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政選任辯護人黃柏霖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洪家進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 律師被告 鄭秀琴 選任辯護人 蕭立俊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