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607號

原告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應楷勳

被告 陳伯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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