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1號視同上訴人 徐慰如 ( 劉學堯 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志 (劉學堯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君 (劉學堯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文旺 住桃園縣○○市○○路○段000號0樓000號0樓
李家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張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潘曉萱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