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國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國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國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2年5月25日報經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7年5月3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7證他字第85號、登記簿第14冊、第28頁、第234號)。
茲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國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為落實慈善事業之推動,具體普及福利事業範圍以符合社會實際需求,且董事們各有事業工作繁忙,會議召集不易,為降低不便,變更召集會議之時程需要,經董事會第6屆第2年度第1次會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及第10條如附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國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國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如附表所示,已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國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99年1月15日第6屆第2年度第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而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經本院函詢其意見,亦表示對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國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業經同意辦理,此有台南市政府99年4月6日南市社身字第09900347180號函在卷足憑。是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則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國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