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甲○○被告乙○○
陳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