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四0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煙毒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十七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六年十月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0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