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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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誠泰商業銀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圓叁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佰玖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