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
乙○○右原告等與被告丙○○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折合銀圓叁拾玖萬零玖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玖佰壹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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