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號原告 林秀英 被告 陳金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上開裁定並已於同年10月12日寄存於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是最遲於104年10月22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揭裁判費,是參諸前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新毅
法官楊心希法官何星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