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債權人鈦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啟倫 上列債權人鈦鴻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曹鳳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鈦鴻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系統所示,貴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為 洪啓倫 君,而本件聲請狀誤列為第三人 陳鵬元 君,是請具狀更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曹鳳彬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