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787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佰久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碩展 債務人劉碩展
一、債務人佰久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佰久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碩展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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