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780號債權人 蕭永松 上列債權人蕭永松因與債務人 李興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永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人簽章不得以影本代之,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二、請具狀釋明以送達日為利息起算日,係何所指?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興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