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2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詠倫
李岳橙 共同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98號刑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王世華」,應更正為「林怡秀」。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王世華」,與原判決之原本法官欄內所載「林怡秀」不符,應將原判決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怡秀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