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曉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74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CHANEL」香奈兒寬鬆長版T恤服飾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曉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01年1月5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74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月17日確定,102年1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商標「CHANEL」香奈兒寬鬆長版T恤服飾1件,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
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第98條,並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規範尚無不同,僅條次由原第83條,調整至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應無法律變更之情事,自逕為適用裁判時法即可。是以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月5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740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1月17日確定,於102年1月16日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商標「CHANEL」香奈兒寬鬆長版T恤服飾
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在卷(見偵卷第11頁反面),經核與證人即商標協會主任 賴麗玉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並有委任狀、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100年7月26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資料、奇摩拍賣網頁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2頁至第13頁至第15頁、第17頁至第19頁、第21頁至第27頁,偵卷第7頁至第8頁)。而扣案之仿冒商標「CHANEL」香奈兒寬鬆長版T恤服飾1件,既屬仿冒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沒收,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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