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捌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國興於民國87年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約
定分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3月4日止累計77,212元未給付,(其中19,690元為本金、57,52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國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3月4日止累計251,145元未給付,其中63,145元為消費款、184,40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許永溪※102年度司促字第313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國興│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9,690元││月5日││算之利息│├──┼─────┼─────┼──────┼──────┼───────┤│2│新臺幣│陳國興│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3,145元││月5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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