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昱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叁萬零叁佰貳拾捌元自民國9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4月1日起至99年11月30日止,以每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昱綸於95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8年2月底尚積欠債權人37,369元未為清償(含消費
款30,328元、已到期之利息1,991元及違約金5,05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及30,328元自9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許永溪